第二章 机械拆除工程

 


说明
本章包括房屋整体机械拆除和分项机械拆除。
1.执行人工拆除或机械拆除,由双方认可的施工组织方案决定。凡使用机械拆除的工程,均执行本章定额项目,不再套用人工拆除项目。
2.整体拆除无定额子目套用的,执行分项拆除子目,人工工日、机械台班消耗量乘以系数0.7。
3.采用液压挖掘机拆除执行履带式液压岩石破碎机项目。
4.机械拆除项目已综合考虑了人工配合的内容,实际施工与定额不同时均不得调整。
5.本章定额的房屋整体拆除,以±0.000为分界线,以上部分套用整体拆除项目,以下部分套用分项拆除项目。
6.分项拆除项目是按建筑物自然层6层或檐高20m以下为标准编制的。建筑物超过6层或檐高超过20m时,按下表计算超高增加费,列入工程费直接费;各种可回收的材料、构配件及渣土的垂直运输增加的费用按实际发生办理签证。

    项    目

    取费基础

    取费标准(%)

    20~45米

    45米以上

    超高增加费

    定额人工费

    1.8

    2.5

7.拆除工程洒水除尘所用人工已含在定额内,水的费用由业主承担。

工程量计算规则
1.房屋整体拆除按房屋的建筑面积以平方米计算。建筑层数不同时,应分别执行相应子目。
2.单项拆除均按拆除项目的体积以立方米计算,附着其上的砂浆面层及块料面层等与拆除项目一起拆除时,其体积并入所拆除项目的工程量内计算。